快速租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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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邁克L於2009年4月30日
事後不
#2由Bramblyspam於2009年5月3日
它實際上是所謂的“產權轉讓契約”。 當你想其中的一個,它基本上說:“無論要求我必須擁有這個屬性的現轉交給別人。”
如果連接到留置權的財產,你應該是自由的,明確的。 如果不是附加的財產,那麼它應該不會影響您的前妻的能力將它出售。 在我心目中,你應該不會有問題,但我不知道確切的情況下,法律對這些種的東西不同州的反正。 也許他們在你的狀態是不同的。
你真正需要做的是聯繫企業的稱號。 有你的前給你的名字誰的職稱人員編制的初步題報告,並給這個人打電話。 那人就會知道,正是你需要做的,而且可能會很樂意把你的呼喚 - 職稱人員的工作是使問題這樣下去了,因此,物業可以出售
可能你只需要簽署一些一張紙,那會照顧一切。 如果有人問你還清留置權,諮詢律師。 我打賭說,留置權不重視的屬性,因此它應該是你的前任的問題,不是你的 - 但是再一次,我不知道的情況下或在您的國家的法律,所以我想任何事情都是有可能的。
#3由阿曼達ħ於2009年5月5日
首先,其“退出聲明”。
其次,如果留置權後進行的契約已被記錄,他們無法記錄它是對財產只有你。
如果連被擺到了契約,那麼她負責。 它的缺點是它的產權轉讓不具有所有權的所有搜索和保證的擔保行為。
#4由fourbeaner於2009年5月5日
這個詞是“戒菸索賠契約”。 它基本上轉讓權利(和風險),以承授人(你的前女友)。 通過簽署該退出索賠,你“退出[該]聲稱”那你有什麼權利,該屬性。
如果你還沒有,我肯定會跟一律師! 我認為你的假設是正確的,一個連對你沒有任何關係與她是否可以出售的房子。 你應該探討是否有可能是不同的原因,因為她說她為什麼不能賣。 不要單幹。 取得律師。 遮住你的“為 S -電子投標系統”!